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经营者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通告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4-000009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经营者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通告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经营者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通告
各电子计价秤经营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千克(公斤),目前大量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市斤秤”充斥市场,容易造成示值歧义,不利于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此类“市斤秤”容易私自调整,极易为市场违法投机者所利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经营者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倡导经营者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公斤秤”。对于继续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市斤秤”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沂水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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