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告诫书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4-000009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告诫书 |
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告诫书
各有关经营者、集市主办方,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电子计价秤必须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实施计量作弊,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不得销售计量作弊功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
三、电子计价秤外观检查。各类经营户要对销售、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外观检查,不得销售、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不能用于贸易结算。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外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铭牌上应清楚标明制造厂名称、秤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等信息。
(二)不得具有欺骗性使用特性。在其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对直接影响量值的部位应加铅封,不得通过面板按键等方式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相关的参数调整,不得添加作弊程序。
(三)计量检定铅封或出厂铅封必须完好(铅封为一种直径至少为5mm的金属铅或铅合金的封印标记,粘贴纸质封印不符合规范要求),铅封完好时,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
(四)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并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明示计量过程。各类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消费者如有异议,经营者应当重启开关键,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五、履行市场主体责任。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商超卖场、水果市场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一)应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配置数量应当科学合理,摆放位置应当方便醒目(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便于消费者使用,并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公平秤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二)应对场内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实行入场先行确认,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申请检定。
(三)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使用标准砝码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四)在市场公告栏内,对因“缺斤少两”违法失信的经营户悬挂黄牌予以警示,对多次“缺斤少两”屡教不改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户直接清退出市场。
六、消费者购物时注意事项
(一)在购买商品时,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查看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平稳,注意称重前的重量显示值应为零。
(二)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可及时到公平秤进行复核,也可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在公平秤上称过重量后放在电子计价秤上作比对,看显示的数值是否一致。
(三)消费者若发现“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