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临知法裁字〔2024〕2306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4-000008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鲁临知法裁字〔2024〕2306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4〕2306号
请求人:山东金开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德敬
住所:沂水县崔家峪镇磨峪村
被请求人:沂水县崔家峪供销社商场
住所:沂水县崔家峪镇驻地
案由:“一种用于水井钻机的防泥水滑架复合轴承”(专利号: ZL201920747564.X)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一种用于水井钻机的防泥水滑架复合轴承”专利(专利号:ZL201920747564.X)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4月17日受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一种用于水井钻机的防泥水滑架复合轴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1920747564.X,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的专利权。2024年4月16日,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ZL201920747564.X);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缴费发票;3、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被请求人产品照片。
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之日起15日内未向我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1、经审理查明:一种用于水井钻机的防泥水滑架复合轴承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920747564.X,专利权人:山东金开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0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05月26日,该专利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2、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用于水井钻机的防泥水滑架复合轴承,包括中轴和轴承外壳,所述中轴的中间位置设置有中轴环形凸起,所述轴承外壳的内壁下端设置有壳体环形凸起,中轴环形凸起和壳体环形凸起的外侧均设置有防水泥骨架油封,中轴环形凸起和壳体环形凸起的内侧设置有轴承,所述防水泥骨架油封与轴承中间设置有弹性挡圈,弹性挡圈共设置有两个,分别为孔用弹性挡圈和轴用弹性挡圈,孔用弹性挡圈的位置与中轴环形凸起的位置对应,轴用弹性挡圈的位置与壳体环形凸起的位置对应;本实用新型通过装有的上下两个防水泥骨架油封,达到对水泥有效阻挡,提高了轴承的使用寿命,起到辅正滑架的作用,避免了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被请求人销售的防泥水滑架复合轴承与请求人独占实施许可的实用新型专利主体形状均为复合轴承,且功能相同。从产品整体外观看,均是上端设置为锥形状,中轴的下端为圆柱形,圆柱状中轴的两端分别套设防水泥骨架油封;中轴的表面对应壳体环形凸起的位置开设有中轴环形凹槽,中轴环形凹槽内放置有轴用弹性挡圈;轴承外壳的内壁对应中轴环形凸起开设有壳体环形凹槽,壳体环形凹槽内防止有孔用弹性挡圈。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经被请求人确认的轴承照片等佐证。
本局认为:
1.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水井钻机的防泥水滑架复合轴承为有效专利,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2.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防泥水滑架复合轴承形状、功能与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水井钻机的防泥水滑架复合轴承,在整体形状和功能结合方面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 杜发全
审 理 员: 朱成龙
审 理 员: 卢新强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