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临知法裁字〔2024〕2302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4-000006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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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鲁临知法裁字〔2024〕2302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4〕2302号
请求人:什邡市雍城街道陈小林机械加工厂
经营者:陈小林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雍城街道城东村徳什公路旁
被请求人:临沂乐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广春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湖埠西村南222号
委托代理人:石本果
工作单位: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案由:“车载泡沫化坨机(2)”(专利号: ZL202330049523.5)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车载泡沫化坨机(2)”专利(专利号: ZL202330049523.5)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3月4日立案,2024年4月17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车载泡沫化坨机(2)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30049523.5,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的专利权。2023年2月27日,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ZL202330049523.5);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缴费发票;3、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4、专利授权书;5被请求人线上宣传照片。
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后,于2024年03月18日向我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所生产的化坨机产品,早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生产,系在先使用,被请求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23年1月26日之前,已经生产多款泡沫化坨机,并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涉案专利仅是化坨机和传送带的简单组装,不具有创造性,被请求人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23年3月2日之前,已经能够组装生产,被请求人系在先使用,不侵犯其专利权;与被请求人所生产的化坨机相同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23年1月26日前已经公开,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所以,被请求人不侵权。
本局对被请求人临沂乐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涉案产品,已进行拍照取证。
经审理查明:
一、车载泡沫化坨机(2)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30049523.5,专利权人陈小林。专利权人陈小林是请求人什邡市雍城街道陈小林机械加工厂的经营者,专利权人以该专利投入经营什邡市雍城街道陈小林机械加工厂,该加工厂可以作为请求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3年0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04月28日,该专利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车载泡沫化坨机(2)。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回收泡沫,并进行化坨。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三、现有设计信息如下:
(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固定了抖音账户名:四川陈泡沫车载泡沐冷熔机技术发明研究制造、抖音号:972396530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产品的公开视频。其在2022年5月22日、2022年10月21日,该二视频,分别从左右、前后多角度,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公开,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23年2月14日,是现有设计。
涉案专利的化坨机呈梯形车体、车体上的发动机、传动链条、散热器、油箱位置与上述现有设计完全一致,折叠前后的传送带也一致。
四、2024年3月4日,本案合议组执法人员前往被请求人处检查,发现一台涉案侵权产品,已进行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经被请求人确认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照片、(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等佐证。
本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内容是否成立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请求人构成侵权,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内容是否成立现有设计
被请求人提交(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作为现有设计1:固定了抖音账户名:四川陈泡沫车载泡沫冷熔机技术发明研究制造、抖音号:972396530、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产品的二组视频作品,分别在2022年5月22日(视频1)发布、2022年10月21日(视频2)发布,该二视频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公开。
关于抖音的管理机制,据查证,抖音短视频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是一个专注年轻人的音乐短视频社区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音乐短视频,形成自己的作品。用户在上传作品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上传时间,且作品一经上传,用户只可删除,不能进行其他修改。合议组认为,要确定视频内容是否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仍然需要结合用户的个人情况以及发布的视频内容综合判断。抖音用户“四川陈泡沫车载泡沫冷熔机技术发明研究制造”持续性发布视频作品293条,有4600位粉丝,共获赞1.8万个,从视频内容看,该用户在抖音平台上不定期地发布的视频都是宣传化坨机产品的,从而可以进一步佐证其具有通过抖音平台对其化坨机进行宣传推广的意愿,为使视频可以更大范围地实现传播,其上传时通常会选择“对所有人可见”的模式,基于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确定前述视频中所示化坨机自视频上传日起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鉴于视频上传日2022年5月22日(视频1)、2022年10月21日(视频2),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23年3月2日,因此视频中所示化坨机设计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现有设计对化坨机产品设计内容的公开,结合化坨机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其进料口开口较大,出料口则在泡沫融化后体积较小,在出料口一侧上方上安装柴油发动机或者电力发动机,这是产品本身固有的特点。具体到涉案专利是安装柴油发动机的化坨机。
经对比,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涉案产品在视觉效果上存在六处明显区别:1、进料口与出料口以及安装的发动机在高低比例上,涉案专利进料口与出料口以及安装的发动机后在高低上,基本持平,涉案产品出料口以及安装的发动机明显高于进料口,二者明显不同;2、涉案产品外侧传送链条的包裹上,涉案专利只用一条长方形包装槽横向包裹传送链条,其中部分传送链条裸露在外,其颜色与化坨机同为绿色,没有色差,没有形成视觉反差;涉案产品采用横向和斜向两条包装槽包裹传送链条,其中一条包装槽采用三角形,采用颜色是红色,色差与化坨机的蓝色形成色差巨大,产生强烈的视觉反差,图案差异效果使得二者明显不同;3、化坨机与传送带的链接方式上,涉案专利用连接板的方式链接化坨机与传送带,化坨机与输送带机骨架处于分离,视觉效果上化坨机与输送带架为两部分机构;涉案产品采用轴承方式链接化坨机与输送带机骨架,输送带机骨架嵌入到化坨机进料口,视觉效果上化坨机与输送带机骨架完全融合为一个整体,涉案产品相对于涉案专利,更大程度上融合;4、进料口的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进料口是垂直形方口,涉案产品的进料口采用的斜形;5、废气排气管设置不同涉案专利化坨机是冷熔机,没有利用柴油机废气余热,废气排气管在正中间弯曲后,烟筒口设置在车体下部,涉案产品是热熔机,废气排气管在车体一侧弯曲后进入化坨机内部利用柴油机废气余热加热熔化破碎后的泡沫,烟筒口设置车体上方;6、输送带骨架以及滑动滚轮设置不同,涉案专利输送带骨架是方管,滑动滚轮设置在方管外侧,涉案产品输送带骨架是C型钢,滑动滚轮设置在C型钢内部。
综合上述理由,参考现有设计特点,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不同,被请求人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被请求人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请求人涉案专利的权利,不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关于请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什邡市雍城街道陈小林机械加工厂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规定,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 王 邓
审 理 员: 杜发全
审 理 员: 刘 娜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