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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临知法裁字〔2024〕230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4-000006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4-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鲁临知法裁字〔2024〕230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42301

请求人:什邡市雍城街道陈小林机械加工厂

经营者:陈小林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雍城街道城东村徳什公路旁

被请求人:临沂乐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广春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湖埠西村南222号

委托代理人:石本果

工作单位: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案由:一种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专利号: ZL202320361290.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一种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专利(专利号:ZL202320361290.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34案,2024年4月17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一种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320361290.7,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的专利权。2024年2月27日,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ZL202320361290.7);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票据;3、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4、专利授权书;5、被请求人线上宣传照片。

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后,于2024年03月18日向我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所生产的化坨机产品,早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生产,系在先使用;被请求人所生产的化坨机有多项在先技术,已经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公开,相对于现有技术,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被请求人提交(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固定了抖音账户名:四川陈泡沫车载泡沫冷熔机技术发明研究制造、抖音号:972396530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产品的公开视频。其在2022年5月22日(视频1)、2022年10月21日(视频2),该二视频,分别在左右、前后多角度,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公开,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23年3月2日,是现有技术,因此,被请求人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本局对被请求人临沂乐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涉案产品,已进行拍照取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到2024年3月5日作出的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经审理查明:

一、一种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320361290.7,专利权人陈小林。专利权人陈小林是请求人什邡市雍城街道陈小林机械加工厂的经营者,专利权人以该专利投入经营什邡市雍城街道陈小林机械加工厂,该加工厂可以作为请求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3年03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06月30日,该专利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涉案专利共有10项权利要求,具体为:

1.一种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车体(001)和设置在车体(001)内的化坨器,所述车体(001)的尾部设有用于输送泡沫的输送机构(002),所述输送机构(002)包括输送组件(200)和驱动组件(230),所述输送组件(200)包括折叠支撑架(210)和设置在所述折叠支撑架(210)上的输送带(220),所述输送带(220)能够使泡沫输送进所述化坨器内;

所述驱动组件(230)与所述折叠支撑架(210)传动连接,以使所述折叠支撑架(210)能够伸展或折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折叠支撑架(210)包括第一支撑架(211)和第二支撑架(212),所述第一支撑架(211)与所述第二支撑架(212)之间还设有转接件,所述转接件包括转轴(213),所述转轴(213)上套设有第一转接片(214)和第二转接片(215),所述第一转接片(214)与所述第一支撑架(211)转动连接,所述第二转接片(215)与所述第二支撑架(212)转动连接,以使所述折叠支撑架(210)伸展时,所述第一支撑架(211)和所述第二支撑架(212)的端部相邻。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支撑架(211)和所述第二支撑架(212)内均设有若干个支撑杆(216)。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支撑架(212)靠近所述转接件的一端还设有承接架(217),所述承接架(217)呈U字形,所述承接架(217)的两端与所述第二支撑架(212)的两侧外臂连接,所述输送带(220)套设于所述第一支撑架(211)和第二支撑架(212)的表面,且部分置于所述第二支撑架(212)和所述承接架(217)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支撑架(212)的自由端还设有滑动滚轮(218)。

6.根据权利要求2~5任一项所述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驱动组件(230)包括与所述车体(001)顶部连接的搭接架(231),所述搭接架(231)上设有驱动电机(232),所述驱动电机(232)的输出轴上固定连接有第一钢绳(233)和第二钢绳(234),所述搭接架(231)的两端还固定设有第一滑轮(235)和第二滑轮(236),所述第一钢绳(233)穿过所述第一滑轮(235)与所述第一支撑架(211)一侧壁连接,所述第二钢绳(234)穿过所述第二滑轮(236)与所述第一支撑架(211)的另一侧壁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支撑架(211)的侧壁设有连接板(219),所述连接板(219)上设有穿孔,所述第一钢绳(233)和所述第二钢绳(234)分别于对应的穿孔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

靠近所述车体(001)尾部的侧壁还设有安装板(100),所述第一支撑架(211)的一端与所述安装板(100)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传动组件,所述传动组件包括能够使所述输送带(220)传动的传动辊,所述传动辊设置于所述折叠支撑架(210)的两端。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输送带(220)上还设有推动档条(221),所述推动档条(221)有多个,且间隔均匀的设置。

三、现有技术信息如下:

1、现有技术1:(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固定了抖音账户名“四川陈泡沫车载泡沫冷熔机技术发明研究制造”、抖音号“972396530”对涉案专利相同产品的二组视频,分别在2022年5月22日(视频1)发布、2022年10月21日(视频2)发布,该二组视频,分别在左右、前后多角度,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公开,早于涉案专利中请日2023年3月2日,是现有技术。

2、现有技术2:CN113666058A,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5月3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23年3月2日,是现有技术。

3、现有技术3:CN208812331U,申请公布日为2021年11月19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口2023年3月2日,是现有技术。

四、2024年3月4日,本案合议组执法人员前往被请求人处检查,发现一台涉案侵权产品,已进行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经被请求人确认的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照片、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CN113666058A专利文本、CN208812331U专利文本等佐证。 

本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如果被请求人构成侵权,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为: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车体、化坨器、车体尾部的输送机构、输送组件、驱动组件、折叠支撑架、输送带、驱动组件与所述折叠支撑架传动连接、折叠支撑架能够伸展或折叠。经比对,涉案产品包含上述相同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折叠支撑架、第一支撑架、第二支撑架、转接件、转轴、第一转接片、第二转接片、转动连接。经比对,涉案产品包含上述相同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增加:支撑杆。经比对,涉案产品包含上述相同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增加:承接架、输送带部分置于所述第二支撑架和所述承接架之间。经比对,涉案产品的承接架连接在靠近化坨机一侧的支撑架,二者位置虽然略有区别,但是其功能都是将输送带部分置于支撑架和承接架之的作用,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因此,该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增加的技术特征:滚动滑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技术方案增加的技术特征:钢绳、滑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技术方案增加的技术特征:连接板、穿孔、与钢绳链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技术方案增加的技术特征:传动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技术方案增加的技术特征:推动档条。经比对,涉案产品包含上述相同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67910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技术方案增加的技术特征:车体侧壁安装板用于连接支撑架。涉案产品采用轴承方式连接化坨机与输送带机骨架;但是其功能都是将输送带支撑架与化坨机连接,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因此,该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请求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本案中,被请求人以三份现有技术为依据,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对此,本局分析如下:

被请求人提交(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2624号公证书作为现有技术1:固定了抖音账户名:四川陈泡沫车载泡沫冷熔机技术发明研究制造、抖音号:972396530、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产品的二组视频作品,分别在2022522(视频1)发布、20221021(视频2)发布,该二视频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公开。

关于抖音的管理机制,据查证,抖音短视频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是一个专注年轻人的音乐短视频社区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音乐短视频,形成自己的作品。用户在上传作品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上传时间,且作品一经上传,用户只可删除,不能进行其他修改。合议组认为,要确定视频内容是否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仍然需要结合用户的个人情况以及发布的视频内容综合判断。抖音用户“四川陈泡沫车载泡沫冷熔机技术发明研究制造”持续性发布视频作品293条,有4600位粉丝,共获赞1.8万个,从视频内容看,该用户在抖音平台上不定期地发布的视频都是宣传化坨机产品的,从而可以进一步佐证其具有通过抖音平台对其化坨机进行宣传推广的意愿,为使视频可以更大范围地实现传播,其上传时通常会选择“对所有人可见”的模式,基于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确定前述视频中所示化坨机自视频上传日起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鉴于视频上传日2022522(视频1)20221021(视频2),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2332日,因此视频中所示化坨机技术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通过将化坨器与输送泡沫的输送机构向连接的方式,用以实现便于输送泡沫,达到减少人力劳作的技术效果。结合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与现有技术2CN208812331U)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支撑架为折叠支撑架,输送带设置在折叠支撑架上,驱动组件与折叠支撑架传动连接,以使折叠支撑架能够伸展或折叠;而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现有技术2CN113666058A)认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由此可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创新性不足,均为通用惯常设计。

对比现有技术1视频2,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车载流动泡沫化坨机、车体、化坨器、车体尾部的输送机构、输送组件、驱动组件、折叠支撑架、输送带、驱动组件与所述折叠支撑架传动连接、折叠支撑架能够伸展或折叠、折叠支撑架、第一支撑架、第二支撑架、转接件、转轴、第一转接片、第二转接片、转动连接、支撑杆、承接架、与所述第二支撑架的两侧外臂连接、输送带部分置于所述第二支撑架和所述承接架之间、滚动滑轮、钢绳、滑轮、连接板、穿孔、与钢绳链接、车体侧壁安装板用于连接支撑架、传动辊、推动档条,均在上述视频2中出现,技术特征相同。

涉案产品的承接架连接在靠近化坨机一侧的支撑架,上述视频2中的支撑架则在化坨机外侧的支撑架,经比对,二者位置虽然略有区别,其基本功能是将输送带部分置于支撑架和承接架之的作用,二者无实质性差异。

涉案产品采用轴承方式连接化坨机与输送带机骨架;视频2中车体侧壁安装板用于连接输送带机骨架,二者功能都是将输送带支撑架与化坨机连接,二者无实质性差异。

因此,可以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由上述现有技术1视频2所呈现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被请求人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因此,被请求人关于该项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请求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被请求人所生产的涉案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侵犯涉案专利权。

在被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情况下,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侵害请求人涉案专利的权利,请求人关于请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款、第六十四条第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什邡市雍城街道陈小林机械加工厂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规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   

员: 杜发全

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44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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