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4-000001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
为保障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稳定,切实加强春节期间价格监管,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县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县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要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
三、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明码标价,保障商品价格基本稳定,不得借节假日期间串通涨价或捏造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
四、药品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哄抬价格;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用品价格。
五、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票价收费公示工作,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餐饮、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七、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票价公示,严禁擅自涨价、价外加价。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