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肉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醒书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4-000001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畜禽肉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醒书 |
沂水县各畜禽肉销售者:
为确保市场销售的畜禽肉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放心购买、安心消费,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您提醒如下:
1.采购畜禽肉及其制品要严格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货票据。采购猪肉产品要批批查验并留存《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采购牛羊肉产品要批批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留存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2.经营需要进行冷冻冷藏的肉制品,其贮存温度要符合要求;不得采购、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不得采购、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不得采购、销售无生产厂家、许可(登记)证编号、保质期等“三无”预包装肉制品;
3.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畜禽肉,不得使用对其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否则将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市民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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