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临知法裁字〔2023〕230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3-000032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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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鲁临知法裁字〔2023〕230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3〕2303号
请求人: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延河
住所:厦门市银鹭高科技园区
被请求人: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宝金
住所:沂水县城沂博路88路
案由:“包装箱(银鹭桂圆,莲子,椰果八宝粥系列)”(专利号:ZL201330503174.6)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包装箱(银鹭桂圆,莲子,椰果八宝粥系列)”专利(专利号:ZL201330503174.6)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9月4日受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包装箱(银鹭桂圆,莲子,椰果八宝粥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1330503174.6,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的专利权。2023年9月4日,请求人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ZL201330503174.6);2、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费发票;3、请求人专利产品照片;4、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被请求人产品照片;6、被请求人工商登记查询资料。
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之日起15日内未向我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1、经审理查明:包装箱(银鹭桂圆,莲子,椰果八宝粥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503174.6,专利权人: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9日,该专利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包装箱(银鹭桂圆,莲子,椰果八宝粥系列)。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盛放及保存八宝粥产品。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图案与图案的结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最能标明设计要点在于设计1-4立体图中体现。指定设计1立体图为公告视图。5、省略视图:设计1-4的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仰视图和俯视图相同,故省略设计1-4的后视图与主视图。6.指定基本设计:本外观设计产品含4件相似设计,其中设计1为基本设计。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八宝粥从设计3主视图可以看到,图案颜色主要由红色、白色和橙黄色等颜色组成,包含白色“银鹭”、白色"爱的味道!”、红色“New! 新包装”、橙黄色“桂圆莲子八宝粥"等标识,其中“银鹭”标识位于白边红底的不规则心形内," New! 新包装"标识主要位于白色椭圆形内,"桂圆莲子八宝粥"标识位于黄边红底形状内且在装有八宝粥碗的上方。被请求人的侵权产品包装箱主视图和后视图图案颜色主要由红色、白色和橙黄色等颜色组成,包含白色“银鸳”、白色“爱的味道!”、 红色“New! 新包装"、橙黄色“桂圆莲子八宝粥”、白色“新粥道"等标识,其中“银鸳"标识位于白边红底的不规则心形内, " New! 新包装"标识主要位于白色椭圆形内,"桂圆 莲子八宝粥"标识位于黄边红底形状内且在装有八宝粥碗的上方, "新粥道"位于"桂圆莲子八宝粥"标识的上方。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经被请求人确认的八宝粥包装箱照片等佐证。
本局认为:
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箱(银鹭桂圆,莲子,椰果八宝粥系列)为有效专利,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2.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八宝粥形状、图案基本相同,颜色、布局基本一致,且主视图是最能吸引一般消费者注意的,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从整体视觉效果看,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高度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杜发全
审理员:卢新强
审理员:刘 乐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