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的通告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3-000013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的通告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现就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业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本县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业管理城镇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1.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的。
2.拒不执行应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的。
3.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4.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10.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11.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根据举报案件性质和隐患危害程度,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三、有关要求
(一)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 作为身份识别信息,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四)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本通告由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四、举报方式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539-5972505;
地址:沂水县长安南路2号;
特此通告。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