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明白纸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2-000029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明白纸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防治建筑垃圾污染,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开展建筑垃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临城字【2022】46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及执法监督要求。推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防治法》的要求。通过备案管理,有利于工程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垃圾管理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强化对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工程施工单位要在进场施工前,需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送沂水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同时在施工工现场留存一份备查。沂水县城市管理局将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为依据,加强日常执法监督,确保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处置建筑垃圾。
二、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下列依据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