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侵占城市公用设施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2-000023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对侵占城市公用设施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
关于对侵占城市公用设施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区道路安全畅通,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频率,规范停车、市容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即日起,决定对我县城区范围内擅自侵占城市公用设施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为城区各主次道路、游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管理重点为侵占公共停车位、擅自设置停车桩、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沿街商户店外经营和流动摊贩占用城市道路、游园广场进行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必须按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定点有序停放,未在泊位内停放或超出、骑跨泊位的均属违法停放。非机动车应在划定区域朝向一致、有序停放。
三、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盲道、消防和市政公用通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停车行为。
四、沿街商户严禁店外摆放物品、杂物;严禁设置地锁、停车桩;严禁利用停车锥、广告灯箱、纸箱、轮胎、拖把等实物侵占公共停车位影响停车位正常使用;严禁未经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所从事宣传促销活动;严禁流动摊贩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所摆摊设点;严禁城市道路和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内停放各类僵尸车、宣传车、流动餐车、破旧三轮车和非机动车等。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公安、交警、交通等执法部门,加强对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停车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加大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侵占城市公告停车设施、停车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案物品根据案件情节依法予以证据保存或没收。
六、广大市民、驾驶员、经营业户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还路于民、还位于车,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和市容环境。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举报电话:0539-2211110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