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擅自侵占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1-000023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
标 题: | 关于对擅自侵占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
近年来,我县城区部分道路进行了改造提升,道路通行状况、配套设施得到大大改善,同时规划了专门停车区域,但沿线商家随意占用人行道摆放物品、利用停车锥等障碍物侵占公共停车位、利用公共停车资源收取停车费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城市公用设施正常使用。为保障县城道路安全畅通,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频率,规范停车、市容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县城区内擅自侵占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停车设施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为县城各主次道路。管理重点为侵占公共停车位、擅自设置停车桩、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经营业户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店外经营和流动摊贩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必须按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定点有序停放,未在泊位内停放或超出、骑跨泊位的均属违法停放。非机动车应在划定区域朝向一致、有序停放。
三、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盲道、消防和市政公用通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停车行为。
四、经营业户严禁私自收取停车费;严禁店外摆放物品、杂物;严禁设置地锁、停车桩;严禁利用停车锥、广告灯箱、纸箱、轮胎、拖把等实物侵占公共停车位影响停车位正常使用;严禁未经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所从事宣传促销活动;严禁流动摊贩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所摆摊设点。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停车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加大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侵占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公安局将加大对强行索要停车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案物品根据案件情节依法予以证据保存或没收。
六、广大市民、驾驶员、经营业户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还路于民、还位于车,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和市容环境。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举报电话:0539-2211110 110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水县公安局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水交警大队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