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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执法局)

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0-000020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0-09-0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9-05
标       题: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执法局)

近年来,我县城区道路进行了改造提升,道路通行状况、配套设施得到大大改善,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道路乱停乱放现象较为严重,时常造成交通拥堵,也给交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保障城区道路安全畅通,规范停车秩序,创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维护广大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县城区道路停车秩序进一步加强管理,并严查违法停车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为县城区各主次道路。管理重点为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盲道)、消防通道、公交站点等正常使用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驾驶人应在划定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必须按停车泊位指示方向有序停车,未在泊位内停放或超出、骑跨泊位的均属违法停放。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区域朝向一致、有序停放。

三、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盲道、消防和市政公用通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停车行为。

四、货运车辆、长途客运、城乡客运车辆未经审批严禁驶入城区禁行道路,货车装卸货物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牌,装卸完毕及时驶离;公交车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和规划的站点停靠;出租车上下客须确保安全,即停即走。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城乡客运、出租车的管理。坚持严管重罚原则,加大巡查处罚力度,严禁各类车辆违法停放、妨碍交通秩序和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确保管理效果。同时,根据违法停车路段禁令要求、违法情节,将对相关违停车辆依法进行拖车,相关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六、自2020年9月21日起开始对城区道路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广大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违法停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查处、抓拍力度。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对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举报电话: 县综合执法局0539-2211110 县公安局 110 沂水交警大队 122 县交通运输局 0539-2230636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水县公安局

沂水交警大队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二O二0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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