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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2-000010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8-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二、承办机构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三、服务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四、服务条件

具有安全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五、服务流程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六、服务时限

安全评价合同签订之后,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为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八、咨询方式

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46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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