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旅行业内部职工有奖举报制度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3-000001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文旅行业内部职工有奖举报制度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水县内所有文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职工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三条 内部职工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文旅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文旅局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100元至300 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文旅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文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八)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第五条 文旅局对举报文旅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于接受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不属于文旅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文旅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文旅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县文广旅局在接报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县文旅局24小时受理举报。举报电话:2251180;举报信箱:whgzjb@163.com;信函举报地点: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华信国际政务大厅12楼1213室),邮编:276400。
第八条 县文旅局接到举报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九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三)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查实的举报,由县文旅局每年分两次适时集中进行奖励。县文旅局将通过录音电话与举报人(或举报人留下的联络方式)联系,通知奖励的发放方式。举报人需持有效证件在接到通知后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或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转账支付(经举报人说明原因,并经县文旅局主要领导同意后,领奖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举报人匿名举报不愿意按照本条规定方式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县文旅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账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在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县文旅局负责全县文旅系统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县文旅局查实的,县文旅局交办查实的以及由局属单位、派驻中队自行受理、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统一由县文旅局实施。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法依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查处:
(一)发奖人员未留存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受理举报人员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