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3-000024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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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根据《沂水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县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整 治”深化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通知的要求,为加强部分重点工业产品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及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检产品范围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二、进度要求
2023年9月底前,对全县销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经营业户,随机抽取30组样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三、抽样方法及其他要求
(一)抽样方法
抽样工作按国家规定方法进行抽样。随机抽取经经营户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购样费由抽样机构负责支付。抽样时应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二)抽样机构
本次抽样由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机构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由抽样机构随机选派。
(三)抽样人员要求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时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四)样品要求
1、由抽样人员从经营户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的经营户自行抽样。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者存在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因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如实记录,报送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被抽样单位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以样品的销售标价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5、抽样数量:在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基数由抽样机构抽样人员现场测定。所抽样品须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合格品。
(五)其他要求
1、被抽样单位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不再进行抽样检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的;
(3)标注“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四、抽样机构确定
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机构。
五、检验项目(见附表)
六、检验方法
抽取样品后,按照各样品的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七、判定规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样品合格;若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标准要求按照其判定规则进行判定。
八、异议处理
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结论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九、结果处理
(一)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同一产品,责令被抽样单位60日内予以改正;
(二)自责令改正之日起75日内对被抽样单位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对被抽样单位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单位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销售同一产品。
(四)对销售伪劣产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十、后续处理
(一)结果公示:按照“谁抽检、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总结抽检工作情况,及时依法对外进行结果通报。县局组织的抽检工作,抽检结果通过沂水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处罚公示:对抽检不合格的经营户,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公示案件查处情况。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及执行标准
产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抽检批次 |
执行标准 |
电动自行车 |
车速限制、制动性能、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脚蹬间隙、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 |
30 |
GB 17761-2018 |
蓄电池 |
蓄电池外观、蓄电池极性、蓄电池外形尺寸、蓄电池2h率额定容量、蓄电池低温放电容量、蓄电池大电流放电性能、蓄电池耐振动性能 |
电动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QB/T2947.1-2008 |
|
蓄电池结构、外形尺寸、外观、2hr容量、大电流放电、不同温度下的容量、快速充电能力、耐振动能力、外部短路 |
电动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T/ZJXDC00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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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2hr容量、外形尺寸、能量密度、快速充电能力、耐振动能力、大电流放电特性、蓄电池结构 |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
||
充电器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过载保护、机械强度、布线 |
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QB/T 2947.1-2008 |
|
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机械强度、内部布线、接地措施、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 |
||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
保护区及试验区、佩戴装置、头盔视野、护目镜、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耐穿透性能(低温) |
GB 811-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