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索 引 号: | yishuixwsj2251670/2019-000023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11-15 | ||
标 题: | 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
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知识
一、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主要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在安全性评价和标准方面,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在生产环节,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在流通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流通环节食品用香精经营者进行市场检查的紧急通知》。
在餐饮服务环节,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五、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包括使用标准和产品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范畴、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原则等,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搀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GB2760包括2400个食品添加剂品种,其中加工助剂158种,食品用香料1853种,胶姆糖基础剂物质55种,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334种。此外,我国还制定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定义、使用范围、用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鉴别试验、纯度、杂质限量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2010年卫生部制定发布了95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对于尚无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可以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六、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
卫生部2011年第11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对于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可参考的,拟提出指定标准建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参考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文本应当包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其格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则规定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七个条件,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执行时,要进一步确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八、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4、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5、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6、健全有效地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7、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都称为添加剂,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违法添加“黑名单”制度,共公布了五批共47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这47中物质都不是食品添加剂。
十、如何加大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的查办和惩治力度
为加大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卫生部会同公安部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鉴定暂行办法》。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