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城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yishuiycjd2276811/2019-000182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沂城街道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11-29 | ||
标 题: | 沂城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沂城街道办事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从容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高效有序地进行事故处置工作,构建和谐沂城,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原则
(3)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城街道行政区域内因农产品初级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沂城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由于民书记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总副指挥,农安办、农技站、农机站、渔业站、环保站、果茶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街道安办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登记信息传递、召集队伍、宣传、汇报等日常工作。
2.2指挥部职责
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上报、研究、协调、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问题;决定启动《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队伍,部署应急治理、救助事故现场工作,监督检查,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农安办: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参与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助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农机站、农技站、渔业站、环保站、果茶站等负责疏导群众、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处理等情况。
2.4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村【街】向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报告,经确认后,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3接警与处警
3.1接警。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接警电话2276811。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接警机构报告。
3.2出警。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街道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发生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由街道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工作,并及时上报上一级指挥部。
4.2防治程序
(1)街道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信息后,根据事故级别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发生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2)街道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组织督导施救、隔离、抽样、调查等措施的落实;指导村【街】开展施救和事故善后处置技术措施的落实。
4.3信息和报告
(1)个人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应在24小时内报送至县应急处置指挥部。
(2)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报道时,未经上级指挥部和县政府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指挥部审核。
4.4应急通讯保障
在事故应急的整个过程中,全部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应安排人员守候座机电话,确保通讯畅通。
4.5应急过程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人员在接触剧毒、高毒农药或污染物时,要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操作,事后及时清洁消毒,避免农药再次污染。并教育周围群众不要接触被污染物,合理安全施用化学农药。
4.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面大时,应通过村【街】动员足够的群众在技术人员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
4.7应急结束
由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和处置效果作出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提交指挥部和发生地政府。由指挥部办公室公布应急结束。
5奖励与责任
对在报告和处置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事故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