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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春季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0-000001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3-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3-09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春季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春季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县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根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流通领域农资质量抽检计划的通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检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及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检商品范围

 复混(复合)肥料、水溶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尿素及农膜等农资。

 二、进度要求:

2020年春季,对沂水县境内正常经营的农资经营户随机抽取130批次。抽检中,对新闻媒体披露的、群众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因经营不合格农资商品被处罚过的农资经营户作为监测重点。

 三、抽样方法及其他要求:

 (一)、抽样方法:样品抽取按GB/T15063-2009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经农资经营户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农资商品作为检测样品,购样费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抽样时应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二)承检机构:春季抽样由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检机构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由承检机构随机选派。

 (三)抽样人员要求: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时向被承检单位出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四)样品要求:1、由抽样人员从农资经营户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的农资经营户自行抽样。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者存在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因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如实记录,报送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被抽样单位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以样品的销售标价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5、抽样数量:在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基数由抽样机构抽样人员现场测定。所抽样品须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合格品。

 (五)其他要求:1、被抽样单位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不再进行抽样检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本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的;(3)、标注“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四、抽样机构确定:由县局财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以询价等方式确定抽样机构,并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五、检验项目:(见附表)

 六、检验方法农资商品按GB/ T15063-2009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

 七、判定规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样品合格;若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标准要求按照其判定规则进行判定。

 八、异议处理

 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结论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九、结果处理

(一)、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同一产品,责令被抽样单位60日内予以改正;

(二)、自责令改正之日起75日内对被抽样单位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对被抽样单位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单位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销售同一产品。

(四)、对销售伪劣农资产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十、后续处理

(一)结果公示:按照“谁抽检、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总结抽检工作情况,及时依法对外进行结果通报。县局组织的抽检工作,抽检结果通过沂水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处罚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要求,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经营户,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一律依法依法处罚。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公示案件查处情况。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

附表:检测项目

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执行标准

农资商品

1

GB/T15063-2009

2

3

4

总氧分

5

氯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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