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11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08 | ||
标 题: | 沂水县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
沂水县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4条,其中2条作为检验样品,2条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依据 |
1 |
强度性能 |
GB 9743-2015 |
GB/T 4502-2016 |
2 |
无内胎轮胎脱圈阻力 |
GB 9743-2015 |
GB/T 4502-2016 |
3 |
高速性能 |
GB 9743-2015 |
GB/T 4502-2016 |
检验方法依据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判定依据
GB 9743-2015 轿车轮胎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