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12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6-08 | ||
标 题: | 沂水县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
沂水县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L,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依据 |
1 |
组分(C3、C4、C5及C5以上组分) |
GB 11174-2011 |
SH/T 0230-2019 |
2 |
总硫含量 |
GB 11174-2011 |
SH/T 0222—1992 |
3 |
硫化氢 |
GB 11174-2011 |
SH/T 0231—1992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判定依据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SH/T 0230-2019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H/T 0222—1992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231—1992 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层析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编写说明:如产品涉及特定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应予列出条款及具体内容。通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则不需要列出,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8号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