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17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 ||
标 题: | 沂水县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
沂水县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8台,其中9台作为检验样品,9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依据 |
1 |
堆码试验 |
GB/T 19161-2016 |
GB/T 19161-2016 |
2 |
液压试验 |
GB/T 19161-2016 |
GB/T 19161-2016 |
3 |
跌落试验 |
GB/T 19161-2016 |
GB/T 19161-2016 |
4 |
底部提升试验 |
GB/T 19161-2016 |
GB/T 19161-2016 |
5 |
气密试验 |
GB/T 19161-2016 |
GB/T 19161-2016 |
6 |
振动试验 |
GB/T 19161-2016 |
GB/T 19161-2016 |
(编写说明:①检验项目应突出安全、健康、节能、环保、重要使用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②不要把标准中的工艺参数项目、一般指示性项目〈如不涉及安全的标识〉、一般的外观尺寸项目、不适宜抽查的项目以及较难以评定的定性项目等作为抽样检验判定项目。)
检验方法依据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判定依据
相关产品标准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编写说明:如产品涉及特定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应予列出条款及具体内容。通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则不需要列出,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8号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