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水利局关于公布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的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slj2251638/2024-000004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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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水利局关于公布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的公告 |
沂水县水利局
关于公布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的公告
为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供水、生态、涉水工程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予以公告:
一、禁采区
(一)法律法规明文禁止采砂的区域。主要包括: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二)根据水情、工情、汛情和管理等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抗旱部门确定并公告的采砂禁采区;
(三)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河道(河段)区域。
二、禁采期
(一)汛期(6月1日-9月30日,若有调整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为准);
(二)河道达到、超过警戒水位或气象部门发布雨洪自然灾害预警时;
(三)根据水情、工情、汛情和管理等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确定并公告的采砂禁采期;
(四)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国家建立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在禁采期、禁采区,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其他相关河道主管部门许可的河道整治及疏浚工程除外)。非经规划、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禁采期、禁采区开采或未按法定程序、未按许可规定的河道采砂行为均视为非法采砂。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非法采砂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沂水县水利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