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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10.12

索  引  号: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1-000009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1-10-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2
标       题: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10.12

根据《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相关部门初审、县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下列人员符合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家庭或个人相关情况如有异议,可拨打电话向县住房保障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县住房保障中心 0539-2271529


附件1: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附件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人员名单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1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70%;3、本人及配偶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2、已与县城规划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3、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年满18周岁;2、持有就业地居住证明;3、在县城规划区内就业,劳动关系稳定,在本地缴纳劳动保险,并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工资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4、本人及配偶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附件2: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人员名单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报单位

保障人数

申请保障方式

备注

1

姜志成

3713021988****3434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公租房


2

武传合

3728271958****7418

沂水县沂城街道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2

公租房

退伍军人

3

付祥梅

3728271972****4326

沂水县沂城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1

公租房


4

卢振宇

3713231985****0018

沂水县沂城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4

公租房


5

黄家营

3713231989****8715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

1

公租房


6

郭春梅

3728271980****0580

沂水县沂水镇华丰铸造厂

1

公租房


7

徐增会

3713231971****0830

沂水县沂城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1

公租房

退伍军人

8

王志福

3713231972****0192

沂水县沂城街道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2

公租房


9

王希莹

3713231985****2829

沂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

公租房

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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