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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及时依法备案的公告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19-000006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9-04-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4-19
标       题: 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及时依法备案的公告

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了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秩序,保证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符合标准,自即日起,县交通运输局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有关规定,对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进行集中整治。

请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及时到县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并且进一步完善维修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做到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联系电话:223063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1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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