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及时依法备案的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19-000006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4-19 | ||
标 题: | 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及时依法备案的公告 |
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了维护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秩序,保证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符合标准,自即日起,县交通运输局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有关规定,对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进行集中整治。
请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及时到县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并且进一步完善维修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做到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联系电话:223063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1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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