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0-000018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17 | ||
标 题: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
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事项编码:371018026000
适用范围: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设立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年国务院第 406 号令公布,2019 年国务院第 709 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2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受理机构: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机构: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办理条件:
3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3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4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5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1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4.2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3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4 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5 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1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2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3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 1 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5.4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5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承诺材料目录
6 申请人应承诺制作以下列书面材料予以保存备查:
6.1 通用材料
--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6.2 特殊材料
--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提供)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提供)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提供)
--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提供)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提供)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提供)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提供)
提交材料目录
7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后,给予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原件);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经签字确认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告知承诺书》(原件)。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流程:
8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申请人为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完成备案后,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8.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属地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8.2 县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审核,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8.3 通过网上提交材料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网上告知审核结果。
8.4 材料齐全的,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上签注同意备案意见并加盖业务印章,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业户代备案证明。
办理时限: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结果送达:现场领取
监督投诉渠道:0539-12345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 2楼B区1-5号窗口
--办理时间:全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表单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件 1)
附件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填写说明:(1)请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填写此表;(2)其他备案材料(以下材料除需按《告知承诺书》提交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外,均需企业制定存档备查):维修经营者备案应制定存档第 1 至 6 项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还需制定存档第 7 至 10 项材料,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还需制定存档第 11 至 13 项材料;(3)承办人是指备案机关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复核是指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备案编号的工作人员;(4)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