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lj2251638/2025-000002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
标 题: | 沂水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指挥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沂水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县政府设立沂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下设沂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在县水利局和县应急局分别设立办公室,县水利局作为“防”的牵头部门,县应急局作为“救”的牵头部门。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以县防指名义开展工作。县防指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分别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并兼任县防办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县防办副主任。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含防台风)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安排全县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县防指职责由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部门负责,成员单位分工履职。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和县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县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监督全县各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抢险;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县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与队伍建设。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以县防办名义组织落实工程巡查防守和工程抢险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县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不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对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给予特别保护,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扰乱价格等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协调监督各文旅企事业单位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加强广播电视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县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县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按照县防指指令及时传播预警响应信息。
国网沂水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含防台风)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奖励工作。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拦河闸坝、城镇、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
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订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武部和武警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要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建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村(居)委会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
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乡镇(街道)、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各防指成员、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防汛抗旱检查由县防指牵头,联合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检查;各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实行单位自查;防汛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检查,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水利、城管、住房城乡建设、沂河管理所、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城市防洪排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发改局、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商务、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能源、工矿企业、危化品储运等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和汛期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汛前,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坚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期,实行24小时滚动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水利、大中型水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沂河管理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步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经综合研判后,暴雨预报预警区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报。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县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县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台风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发布(变更)台风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干旱预警
水利、农业、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预警等级: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范围:全县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预警发布: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长签发。
防汛四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四级预警(蓝色):
(1)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城区主要道路和低洼地区开始积水,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20厘米。
(3)预计沂河、沭河发生l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预计中小河道可能发生5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局部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5)预计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三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三级预警(黄色):
(1)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城区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
(3)沂河、沭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小河道可能发生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较大范围可能发生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
(5)预计1座小(一)型水库,或2座以上小(二)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二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二级预警(橙色):
(1)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城区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
(3)沂河、沭河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
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中小河道可能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溃堤、决口、倒闸。
(5)预计中型水库或2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一级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一级预警(红色):
(1)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城镇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5O厘米以上。
(3)预计沂河、沭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超标准洪水。
(4)预计大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预警等级调整
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县防指办公室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预警解除
(1)主动解除:当防汛实际情况低于原防汛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
(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预警时,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4.2.3 县防指抗旱预警
根据国家防总《干旱评估标准(试行)》,确定干旱分农业干旱及城镇干旱。农业干旱采取降雨为主,其他指标为辅,以农业干旱和气象干旱为基础,参考连续无雨日数、农田受旱面积作为主要指标,城镇干旱采用缺水程度作为主要指标,结合沂水实际确定预警分四级,依次是:轻度干旱为四级,中度干旱为三级,严重干旱为二级,特大干旱为一级。
抗旱四级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发布抗旱四级预警: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干旱综合指数在1-2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0%~15%之间。
抗旱三级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发布抗旱三级预警: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干旱综合指数在2-3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5%~20%之间。
抗旱二级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发布抗旱二级预警: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干旱综合指数在3-4之间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20%~30%之间。
抗旱一级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发布抗旱一级预警: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干旱综合指数大于4或连续无雨日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0%以上。
预警等级调整
根据旱情形势变化,县防指办公室提出抗旱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预警解除:
(1)主动解除:当旱情实际情况低于原抗旱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抗旱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
(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抗旱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抗旱预警时,抗旱预警自行解除。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四个级别。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利、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应急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经县防指指挥长组织研判,如需实行战时模式,提请纳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体系。
一、二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
三、四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副指挥长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县防指发布防汛四级预警(黄色)。
(2)县防指发布抗旱四级预警。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
指。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落实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综合执法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应急、水利、综合执法、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6)电力、通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中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8)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
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县防指发布防汛三级预警(黄色)。
(2)县防指发布抗旱三级预警。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5)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应急、水利、综合执法、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8)电力、通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9)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0)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县防指发布防汛二级预警(橙色)。
(2)县防指发布抗旱二级预警。
(1)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综合执法、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6)县城市防治组织做好县区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县区正常运转。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
(7)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宣传、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0)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过境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超、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县防指发布防汛一级预警(红色)。
(2)县防指发布抗旱一级预警。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4)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
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综合执法、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
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6)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加应急处置。
(7)县城市防治组织做好县区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县区正常运转。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8)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9)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
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宣传、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2)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台风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7.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气象局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5.7.2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终止。
5.7.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水旱灾害发生后,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应急部门向县政府提出调动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县发改局组织做好煤、电、油、气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和物资车辆通行。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县政府在灾害发生地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组织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沂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洪水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10.1.3 洪涝灾害划分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 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本预案由沂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水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沂政办发〔202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