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 规范行为 激发活力--互联网诊疗服务走进新时代
索 引 号: | yishuixwsj2251670/2018-000007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
标 题: | 分类管理 规范行为 激发活力--互联网诊疗服务走进新时代 |
分类管理 规范行为 激发活力 --互联网诊疗服务走进新时代
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织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发布。同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有三大政策创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总结了此次文件的3个政策创新点。
一是创新分类管理。“起草文件前,我们对全国‘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梳理。医疗领域应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另一类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属于医疗服务的辅助、支持范畴。对其中涉及医疗核心业务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从业务内容和人员角度首次划分界限,通过3份配套文件进行分类管理,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焦雅辉说。
3个文件对3类“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二是创新激发活力。《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了有条件的适度放开。“互联网医院使用非本机构注册的医师不用重新注册,进一步激发了医务人员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医疗服务的活力,有利于缓解医疗资源地域分布不平衡的矛盾。”
三是创新监管手段。文件明确,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监管平台要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所有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信息安全等。
文件还强调,要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提出互联网医院标准
“文件从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在国际上也是仅有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司局负责人说。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在互联网医院准入方面,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中,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独立设置的主要含义是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一类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要求不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同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指出,互联网医院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等。另外,对人员进行了明确,比如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同时,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为“线上”医师定出规矩
文件明确,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在诊疗方面,《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文件强调,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则指出,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