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人员闭环管理政策
索 引 号: | yishuixwsj2251670/2022-000012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入境人员闭环管理政策 |
1.报备审查与远端指导。落实属地、单位、社区和家庭“四方责任”,用人单位或入境人员亲属提前3天向社区报备,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社区充分告知疫情防控政策,指导入境来鲁人员做好登机前健康管理。
2.入境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从口岸到家门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实行“14+7+7”管理(即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和 7 天健康监测),入境第1天(海关)和集中隔离第4天、第 7 天、第 10 天、第 14 天进行 5 次核酸检测。省外口岸入境人员结束14天集中隔离来鲁的,抵达目的地县(市、区)集中服务点后立即进行 2 次核酸检测(间隔 24 小时,使用两种不同的试剂),其中1次为“三采两检”,阴性者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7 天进行 1 次核酸检测。省内口岸入境人员目的地为省内地区的,结束14天集中隔离闭环转运至目的地后,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和 2 次核酸检测(第2天和第7天)。对完成14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入境人员,进行7天健康监测,并在第7天对其本人及共同生活人员进行1次核酸检测。在省外入境完成14天隔离后14天内来鲁人员,执行上述管理措施;14天后来鲁人员不采取管理措施。
3.入境人员隔离管理和诊疗服务。入境人员在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相关表现时,在集中隔离点进行核酸采样,阳性者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救治,阴性者按照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诊疗。严禁将有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以及处于隔离期的入境人员转运至普通医院发热门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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