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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沂水县疫情防控“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wsj2251670/2022-000005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2-04-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沂水县疫情防控“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沂水县疫情防控“十六条措施”


  一、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新闻媒体,持续对商超、酒店、宾馆、餐馆、影院、KTV、棋牌室、网吧、农贸市场、景点景区、社区、药店、诊所、交通场站、学校、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监所、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健身场馆、娱乐场所、建筑市场、企业、矿山等所有人员密集场所暗访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有风险隐患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问题较多、情节严重的依法关停,属地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电视台公开作出整改承诺。被曝光或通报后整改仍不到位的,对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机关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对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三、严禁没有设立发热门诊的民营医院、诊所、卫生室接诊可疑症状患者,对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推诿发热病人、擅自接诊发热病人或对发热病人登记报告追踪不及时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责任人法律责任,对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违规出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生素类药物“四类药”的药店,不执行发热病人“早报告”制度的药店,责令停业整顿。对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违规销售处方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药店责任人法律责任,对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进口冷链、非冷链企业、寄递物流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企业失信行为认定,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以涉嫌危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集中隔离点“三区两通道”设置不规范,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有安保、消防、建筑、用电、食品安全等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集中隔离点管理人员责任。

  七、对于上级或指挥部推送的境外来人、国内重点地区来人,因闭环转运落实不到位,造成风险隐患或风险传播的,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处分。

  八、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景点景区,依法依规降星或吊销旅游许可证。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对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九、交通场站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职不力,管控措施、值班值守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罚涉及场站,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没有抓好寄递物流企业、出租车、网约车的管理,没有做好重点地区物流司机的管控,擅自向中高风险区发送班车和旅游包车的,依法依规处罚车辆所属单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对重点地区来人信息排查上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到位,对县指挥部及联防联控组推送的重点地区来人管控不及时、措施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风险外溢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十一、对重点地区来人排查管控、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应检尽检”等重点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对执行不力、工作推进迟缓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对整改仍不到位的,对属地和县直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十二、对具有分工包扶督导责任的人员及单位,因分工包扶督导责任不落实、工作不细致,造成各级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关人员责任处分。

  十三、对社区、村居、单位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对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

理。

  十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十五、对于未经审核、允许,擅自发布疫情防控方面的工作信息、工作安排、不予公开的工作文件以及涉及隐私隐秘的个人信息等,造成不良舆情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行业主管责任、属地责任,疫情处置应对不当,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厘清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对拟给予组织处理的,移交组织部门处理;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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