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沂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3-000008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
标 题: | 沂水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沂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修编后的《沂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沂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沂水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3年6月25日
沂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6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1.3预案体系
1.4分级应对
1.5响应分级
2风险评估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
3.1.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1.3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2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救援指挥机制
3.3现场指挥机构
3.4专家支持机制
4运行机制
4.1风险防控
4.2监测
4.3预警
4.4信息报告
4.5应急处置与救援
4.5.1先期处置
4.5.2指挥协调
4.5.3基本处置措施
4.5.4应急结束
4.6恢复与重建
4.6.1善后处置
4.6.2调查与评估
4.6.3恢复重建
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资源保障
5.1人力保障
5.2财力支持
5.3物资装备
6预案管理
6.1预案演练
6.2评估与修订
6.3宣传和培训
6.4责任与奖惩
7附则
沂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有序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2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沂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1.1本预案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
1.1.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沂水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等工作。
事故应对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本预案作为县政府《沂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与《沂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部门负责应对。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
较大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
一般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县住建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组织先期处置。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县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级层面负责响应支援。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含重特大涉险事件),由县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逐级上报省、市政府,由省、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特殊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或次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可报请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或市政府报请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报请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由县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二级响应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由常务副县长和县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县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和省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县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量大面广、点多线长,企业数量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强、职业化程度低,施工作业不确定性大、施工技术难度日益增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一旦管控不到位,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有效应对事故,县政府成立沂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建局、县应急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组成。
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负责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3)组织、协调和指挥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事故的应对工作;(4)组织指挥事故处置,超出自身能力时,提请省、市或有关部门处置;(5)事故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与发布和舆情应对;(6)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7)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8)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1)负责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落实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事故应对工作;(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4)建立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5)负责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6)负责与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7)承担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在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下,根据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做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做好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舆情信息综合管控工作;负责并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权威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发布权威信息,确保舆情平稳有序。
县委网信办:协调组织开展涉安全生产事故网上巡查检查,加强对重大突发敏感舆情和敏感信息线索分析研判,及时指导涉事乡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回应关切、解决问题,防止形成网上负面炒作。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安保、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县人社局:负责督促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
县住建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调度、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工程技术资料,组织行业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调配大型机械、人员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专家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县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参照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相邻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对达到现场指挥机构开设条件的,设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接受省、市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社会治安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参加,负责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调度督导,做好综合文字、会议组织、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和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建局、事故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参加,负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安保、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住建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救援物资、装备的调配、供应,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和县人社局、县住建局、有关保险机构等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负责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根据需要设立灾害监测、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组建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县住建局要定期研判和预测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防范措施。
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事故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结合项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第三方辅助巡查,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
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县住建局接到相关事故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事故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
(1)Ⅰ级预警。情况危及,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死亡时。
(2)Ⅱ级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3)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Ⅳ级预警。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依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和《沂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预警。预警发布的同时,通知县有关部门、事故可能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有关专家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县住建局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通信、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地通知方式。
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2〕30号)有关规定,落实事故信息报告责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一般事故1小时内、较大事故30分钟内、重特大事故15分钟内向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县住建局和县应急局报送事故情况;县住建局按照规定,一般事故2小时内、较大事故1小时内、重特大事故30分钟内向市级住建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县政府,并在48小时内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事故快报系统,填报事故相关详细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困人员,科学引导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县住建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现场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各方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1)实施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县公安局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车辆及人员,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通道,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2)迅速获取现场信息。县住建局及施工、勘察、设计等企业人员,通过调阅工程档案资料、监控设备、监测仪器等手段,获取事故现场工程数据信息,会同消防救援队伍共同分析研判损毁情况、受害和被困人员分布、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危险源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制定救援处置方案。抢险救援组在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业专家,综合分析事故现场地质条件、被困人员情况、建筑结构形式等信息,综合考量现场救援力量、装备、物资保障等因素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组织消防救援、施工单位、县供电公司等有关人员进入现场,采取土方开挖、局部加固、临时支撑、机械吊离、切断电源等措施,迅速控制坍塌、物体打击等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组织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进入现场,营救和救治受害、被困人员。
(5)进行现场封闭清理。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搜寻,确保受害受困人员无遗漏。搜寻完成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中止人员活动和生产作业,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做好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及其家属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社会救助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损失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县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2)县应急局、县住建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1)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县委县政府根据需要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设和管理好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并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建立由从事应急救援、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提出相应对策意见等。
(1)县政府负责保障沂水县行政区域内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事故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相关企业、公民参加保险。
(1)县应急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2)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住建局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1)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及时修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县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开展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应急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处置能力。
(1)对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县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2)本预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