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建设项目验放线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2-000046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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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建设项目验放线服务指南 |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基础垫层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承办机构
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三、服务对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需要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验放线的党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及个人。
四、服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服务流程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标或接受委托后,按照相关测绘规范开展测绘调查勘测等工作,出具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服务时限
中标或接受委托,完成相关测绘业务工作,出具符合规程的测量成果报告书后为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八、咨询方式
沂水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规划核实服务室
电话:0539-2251438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