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2-000046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出具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服务指南 |
一、办理依据
《建设用地审查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
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二、承办机构
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三、服务对象
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需要勘测定界图的单位、个人。
四、服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服务流程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标或接受委托后,按照相关测绘规范开展测绘调查勘测等工作,制作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技术报告。
六、服务时限
中标或接受委托,完成相关测绘业务工作,出具符合规程的勘测定界图和勘测技术报告后为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八、咨询方式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电话:0559-226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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