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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22-000046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08-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出具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建设用地审查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

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二、承办机构

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三、服务对象

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需要勘测定界图的单位、个人。

四、服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服务流程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标或接受委托后,按照相关测绘规范开展测绘调查勘测等工作,制作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技术报告。

六、服务时限

中标或接受委托,完成相关测绘业务工作,出具符合规程的勘测定界图和勘测技术报告后为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八、咨询方式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电话:0559-226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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