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yishuixwsj2251670/2019-000015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8-29 | ||
标 题: | 山东省出台《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 |
山东省出台《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扶贫开发办联合制定并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我省脱贫攻坚和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推动全面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贫任务。
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落实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等相关政策,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不是看什么病都不花钱。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服务“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
《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县医院能力建设。强化对口帮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三级医院与脱贫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政府和县级医院签订一对一帮扶责任书(已经参照三级管理的县级医院不再安排三级医院进行帮扶),提出个性化对口帮扶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和量化考核指标,明确建设特色或重点专科、重点科室的数量,派驻人员的数量、专业、职称,培养业务骨干或科室带头人的数量等工作指标和完成时限,每批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支援医院以加强县级医院人才、技术、重点专科等核心竞争力建设作为帮扶工作重点,针对县域内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薄弱环节,结合当地疾病谱,重点帮扶、精准帮扶。确保2019年底脱贫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县级医院(含中医院)达到国家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我省“基本医疗有保障”具体工作标准,75%的县级综合医院2020年底达到国家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公费培养计划,扩大农村医学生公费订单定向培养规模,5年制本科生招生每年1000人;每年招收农村订单定向3年制专科公费医学生300人。持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转岗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全科医生规模。面向重点扶持乡镇和薄弱卫生院选派“业务院长”,加大省直医院选派力度,省市联动,实现重点扶持乡镇卫生院全覆盖,不断增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落实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1年的政策,明确下派人员岗位职责,强化管理考核,确保实效。
同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健全基层医疗卫生网格化服务体系。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省扶贫工作重点村村卫生室服务全覆盖。
在强化医疗费用综合保障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9年人均筹资水平达到770元。对贫困人口实行参保补贴,确保实现医保制度全覆盖。建立健全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贫困人口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从高血压、糖尿病入手,锁定患病人群用药清单,确保两病患者政策范围内门诊用药支付比例达到50%。提升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全省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降至5000元;取消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着重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分段补偿比例,最低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5%,最高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贫困人口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特药封顶线为20万元。组织实施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再给予补偿。原则上经过各项保障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10%。
此外,要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贫困人口,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建立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再救助制度,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加大特殊疾病贫困患者救助力度,将苯丙酮尿症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同时,严格防控过度保障问题,避免产生悬崖效应。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