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管办法

索  引  号: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10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8-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

二、监管实施层级

县级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监管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质资格合规情况。

2、市场行为合规情况。

3、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二)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工作要求,按检查计划进行检查。

(二)实施检查

1、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2、检查结果汇总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予以整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经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八、县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沂水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

九、咨询电话

0539-2252168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