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管办法
索 引 号: |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10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管办法 |
一、事项名称
对监理行为与资质的监督
二、监管实施层级
县级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监管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的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质资格合规情况。
2、市场行为合规情况。
3、到岗履职及现场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的建设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二)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工作要求,按检查计划进行检查。
(二)实施检查
1、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2、检查结果汇总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监理单位予以整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经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八、县级指导部门及科室
沂水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
九、咨询电话
0539-225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