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czj2232113/2022-0000043 | 主 题 词: | 财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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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做好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沂水经济开发区财审局,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就2022年承租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有关操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减免对象
全县范围内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认定。
二、减免标准
国有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 的,2022年4月-6月租金全免,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
三、减免方式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退还,其中:租金未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退还承租方。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减免流程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方免申即享。
(二)出租单位核实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相关情况后,直接予以减免,减免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二)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 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涉及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出租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人。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及时将本部门、单位落实房租减免政策汇总情况(见附件,含加盖公章扫描版和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沂水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