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czj2232113/2022-0000010 | 主 题 词: | 财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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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沂水经济开发区财审局,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摸清我县会计人员底数,科学开展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临财会〔2022〕2号)转发给你们,确保2022年度全县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实施。
沂水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1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摸清会计人员底数,科学开展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人员服务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能力,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2〕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临沂市内的会计人员都应参加信息采集,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信息采集:
(一)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
(二)没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采集;
(三)未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需要进行信息采集。
三、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会计人员登录“临沂财会信息网-临沂市财政局” (http://czj.linyi.gov.cn/ckxxw.htm)—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shandong.gov.cn/)—山东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或山东会计信息网(http://www.sdkjxxw.cn)—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系统”)—注册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完成信息采集。
四、准备材料
(一)拍摄于6个月内的正面、免冠1寸电子版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红色、蓝色或白色, 照片不小于295(宽)*413(高)像素,JPG或JPEG格式,能够通过照片审核工具审核。
(二)学历学位照片,职称证书照片,身份证照片(身份证正反两面),工作证明(需单位盖章),单个附件大小不超过200KB,照片格式:JPG、JPEG、PNG。
五、相关要求
(一)我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未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已经在该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的无需重新采集;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
(二)已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岗位等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及时登录“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变更”进行更新,以免影响本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等相关事项。为提高信息采集数据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市财政局将于每年12月31日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含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会计人员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及申报材料的会计人员,一经查实,长期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通报。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四)会计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是一项日常性会计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会计人员切实利益。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发动,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填报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确保全市会计人员信息“即采即审”“应采尽采”。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摸清会计人员底数,科学开展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不断提高我省会计人员服务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动员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由财政部统一部署,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参与,涉及广大会计人员,需要持续优化、长期进行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提升会计管理服务水平,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充分利用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发动街道、社区、行业协会、企业力量参与宣传,将信息采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等传达到本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知晓度和积极性,力争全省会计人员“应采尽采”。
二、规范程序要求,严格审核信息
(一)采集对象。山东省内的会计人员都应参加信息采集,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或其他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
(二)采集流程。信息采集按照个人网上注册、上传申报资料、财政部门审核的流程。会计人员登录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shandong.gov.cn/)—山东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或山东会计信息网(http://www.sdkjxxw.cn)—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系统”)进行注册和申报材料,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没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采集;未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需要进行信息采集。各市财政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即采即审”。
(三)采集要求。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及申报材料的会计人员,一经查实,长期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通报。已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岗位等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及时登录“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变更”进行更新。为提高信息采集数据的科学性和时效性,省财政厅将于每年12月31日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含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一)信息采集是会计人员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证书领取和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等的必要条件。通过自动提取信息采集中的数据,实现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证书领取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要切实提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自觉性,提升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信息采集长效机制。
(二)信息采集是掌握会计人员信息、推进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会计人员要诚信申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单位要认真把关,出具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各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对于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一律退回,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各市财政局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和分析本地区会计人员现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