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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  引  号: yishuixgaj2251622/2023-000003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12-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序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要求

沂水县长江路(东二环路)以西,玉山路(南二环路)以北,泰山路(北一环路)以南,黄河路(西二环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包含分界道路),为限制燃放区域。

限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及要求

1.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

2.庐山工业园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3.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文物保护单位;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6.公园、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有序燃放区域及要求

除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及禁放区域外,其他乡镇(街道)及农村地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1.在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或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或禁放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奖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根据《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沂水县人民政府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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