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索 引 号: | yishuixgaj2251622/2023-000003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2022 年12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链条,必须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 )、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二、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四、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 年6 月30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上述人员的亲友应主动规劝并协助其早日投案自首,在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案的,本人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函、电话等形式投案。
六、到案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宽大处理;逾期拒不投案、到案后拒不承认或未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直接或变相参与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及相关犯罪事实的公民,均有义务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2023年2月9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