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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索  引  号: yishuixgaj2251622/2022-000002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4-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沂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惩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提供、隐瞒疫情防控必需的行程轨迹等信息的;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资料,或者冒用、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资料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安排,拒绝履行提前报备等防疫要求,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

   四、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

   五、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的。

   六、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七、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八、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沂水县公安局

                                        2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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