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索 引 号: | yishuixgaj2251622/2022-000001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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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和乡村振兴建设,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策要求,依法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公安机关在查处违规燃放同时严查销售源头,深挖线索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监督、举报涉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凡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沂水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