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关于降低我市市区经济适用房准入门槛的通知
索 引 号: | 10-27-2017-00038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6-07-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6-07-27 | ||
标 题: |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关于降低我市市区经济适用房准入门槛的通知 |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建设局,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市直有关单位,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消化我市市区经济适用房库存、降低保障房空置率,根据相关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门槛进行调整降低,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户口限制条件
由现行的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我市市区城市建成区的常住户口”,调整为“具有我市五区(兰山、罗庄、河东、高新、经开)的常住户口”。
二、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由现行的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3500元,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已公布的我市2015年的统计数据,今年调整后的标准提高至年人均收入不高过28627元,人均增长15127元。以后每年随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时间为市统计局公布数据的次月,具体时间以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三、调整申请家庭车辆的价值标准
由现行的不高于5万元调整为不高于15万元(以裸车购买发票价格为准,二手车以正规评估公司的评估价为准)。
四、调整对申请家庭房产的限制
由现行的要求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在申请地(指拟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所在区,以我市五区的行政区划为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由现行的家庭原有房屋上市交易后仍计入家庭房产面积,调整为不再计入其家庭房产面积。如果上市交易的房屋是该家庭享受到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则不能提交申请。
五、调整对夫妻双方离异时间的限制
由现行的离异时间需满两年方可提交申请,调整为不再对离异时间进行限制。
六、调整保障资格的有效时限
由现行的“保障资格在公示合格后的当年度有效”,调整为“保障资格在公示合格后的两年内有效”。
七、调整对年度内选房次数的限制
由现行的“两次选中而放弃购买者,当年度不得再次参加选房”,调整为“三次选中而放弃购买者,当年度不得再次参加选房”。
上述各项准入条件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其它未调整事项仍按《临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临房发[2008]33号文)等相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