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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明白纸

索  引  号: 12-26-2017-00073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日期: 2017-02-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7-02-18
标       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明白纸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1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万元;(3)、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应提交的材料:(1)《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年度收入情况证明(原件);(4)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原件);(5)申请人的保证书(原件);(6)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2)、已与县城规划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3)、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房;(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应提交的材料:(1)《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招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5)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原件);(6)申请人的保证书(原件);(7)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2)、持有就业地居住证;(3)、在县城规划区内就业,劳动关系稳定,在本地缴纳劳动保险,并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工资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4)、本人及配偶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应提交的材料:(1)《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申请人就业地居住证(原件);(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招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申请人用人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原件);(7)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8)申请人的保证书(原件);(9)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单位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与县城规划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2)、申请人及配偶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应提交的材料:(1)《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招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原件);(5)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8)申请人的保证书(原件);(9)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县城市现状建成区内的常住户口,且居住满5年(含)以上;(2)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的无房户。

应提交的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3)单位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原件);(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离异、去世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六、注意事项:(1)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2)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应按户口簿索引表人口数查档;(3)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必须记载低保人员的人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227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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