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2-26-2017-00084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7-04-1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4-10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省住建厅、省物价局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4月至6月联合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范围: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买卖的经纪机构。
二、 整顿内容和重点
(一)开发企业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
2、不明码标价或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3、虚假买卖;
4、一房两卖;
5、违规炒作,虚假宣传;
6、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不及时将预售资金入账;
7、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8、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二)房地产销售机构
1、无照经营;
2、违规代理销售;
3、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4、发布虚假信息;
5、伪造、涂改资格证书和交易凭证;
6、以代收代付等形式侵占、挪用或者拖延支付房地产交易资金;
7、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采用混合标价,强制捆绑收费;
8、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9、采用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10、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计划安排
1.自查阶段(4月10日- 4月25日)
各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中介机构首先对照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并于4月25日前上报自查情况。
2.重点检查阶段(4月26日至5月31日)
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结合住建部通报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房产、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的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和二手房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囤积房源、违规炒作、扰乱市场、不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群众投诉较多、媒体曝光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市级直接抽查不少于3家在售楼盘、不少于3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县(区)级全面检查其他在售楼盘,抽查不少于5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3.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25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做出处罚,对相关企业和机构顶风违规、屡禁不止、屡查不止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开发企业和中介代理机构深刻认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联合相关媒体大力宣传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对房地产市场的认识,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2、明确任务分工
本次检查整顿按照行政区划,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和安排城区范围内的检查工作,各县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检查工作。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物价局将适时进行督查。
3、搞好协同配合
这次检查,由房产、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实行提醒告诫和约谈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净化房地产一手房和二手房市场。各县要每月向市房产局、市物价局报送1-3例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例。
4、严格政策界限,确保检查整顿效果
对开发企业无证违规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虚假买卖、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相关网签业务。对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结果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员,要记入行业信用系统,对社会通报,情节严重的,还要记入行业管理黑名单。
对商品房销售机构存在发布虚假信息、违规开展金融业务、违规代理销售、无照经营、乱收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其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处理结果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对商品房销售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员实行行业任职限制;受限制的人员进入其他企业、机构从业时,降低该企业行业信用等级。
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