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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调整商品房网签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12-26-2017-00084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日期: 2017-05-3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5-31
标       题: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调整商品房网签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房管局(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商品房预售管理及商品房网签、备案作出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提供一房一价申报。房产局将参照相同区域相同品质项目网签价格进行价格指导。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申报的一房一价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备案。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的,须向房产局申报价格变更,且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出的不予核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相关证书、房源信息及合同范本等在售楼处进行公示。要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公开销售全部房源,严禁囤积房源、捂盘惜售。

三、同一项目同一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住宅多于两套的,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向市房产局相关业务科室报备后方可网签、备案。违者将限制开发企业预售和网签资格。

四、开发企业须及时 将已销售的房屋进行网签,并于网签之日起30日内依法进行网签合同备案。

本规定自2017年5月25日实行。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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