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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2-26-2017-00085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日期: 2017-11-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7-11-01
标       题: 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

各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物价局,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山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局:

为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升政府保障能力,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统筹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和现行的直管公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

二、 统筹分配

已建成的廉租住房以及购买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目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实行摇号方式分类轮候分配。低保、孤、老、病、残或特困职工家庭以及符合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保障;其次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后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房屋征收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参与轮候,可根据申请人数直接安排相应的房源;申请人数较多的,实行摇号方式进行分配。企业等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和退出由本单位负责受理、审查和准入退出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 统筹运营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补分离。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租金,按照梯度保障的有关标准,向承租家庭补充发放租金补贴。家庭收入梯度分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档。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0.7倍(含0.7倍)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1(含1倍)以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保障面积以下列标准计算:

(一)家庭成员1人的,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2人的,为建筑面积34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3人的,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给予一定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内予以80%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在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内予以60%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给予40%的补助。超出保障标准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计算保障面积。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缴纳租金后可享受住房租金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的30%确定。承租其他住房的,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化适时调整。

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且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企业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予备案但不予租金补贴。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已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已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统筹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经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化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动申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其条件的变化情况,调整租金补贴标准。不再符合相应梯度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产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骗租、骗售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房源、保障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骗租、骗售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人进行处罚、处分和追究责任。相关资金和房源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六、附则

各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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