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fgb/2020-000005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行为的通知 |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行为
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近期,个别企业因销售宣传不到位、违规收取购房款等行为,引发众多购房人到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开发企业上访,相关网帖亦持续发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对相关违规行为,县房管办已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为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行为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意识,禁止违法违规经营
在项目销售宣传、合同签定过程中,各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违规经营。要增强诚信意识,恪守合同约定,杜绝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虚假买卖等扰乱市场行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行业形象。
二、进一步加强开发经营销售行为的自查和整改
各企业要对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关于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临房发〔2017〕10号)以及《关于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沂房字〔2017〕12号)等文件要求,对存在违规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付款等任何性质费用)、虚假宣传、违规代理销售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自查自纠和限期整改。
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县房管办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继续对违规销售、虚假宣传、违规代理销售、未“一套一标”等21项扰乱市场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群众投诉较多、媒体曝光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开发企业虚假宣传、无证违规销售、不明码标价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相关网签业务;对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将该企业记入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实行行业任职限制,涉及资质审批的,从严审批资质延续;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依法取消预售许可,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并及时向社会曝光。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