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fgb/2020-000005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
标 题: |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市场行为,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切实保护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同》登记备案时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的,与承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简化《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合同》登记备案后,取消在纸质《合同》加盖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直接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并加盖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
特此通知。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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