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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fgb/2020-000005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日期: 2020-11-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1-27
标       题: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市场行为,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切实保护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同》登记备案时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的,与承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简化《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201611日起,《合同》登记备案后,取消在纸质《合同》加盖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直接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并加盖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

特此通知。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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