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单位应缴未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4-000008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补缴单位应缴未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内容:
补缴单位应缴未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回复:
您好!根据鲁人社规[2019]13号文,欠费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 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具体办理流程可以联系参保地人社局详细咨询。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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